营运车辆出事故 保险公司定损迟 法院判决其赔偿停运损失逾8万元
- 2023-07-05 17:00:27
- 阳江市政府网
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定损,车辆停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保险公司因迟延定损被判赔偿停运损失。
据介绍,原告关某为其名下的重型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在保险期间,该重型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关某随即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但某保险公司未到事故现场勘验,也一直未出具书面的定损结果。经交警部门认定,重型牵引车的驾驶司机黄某负主要责任,肇事相对方朱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关某另案起诉朱某赔付车辆损失修复费用的30%、牵引车停运损失的30%。经评估公司评定及法院核定,认定车辆修复价格为82580元,车辆停运损失为114898元,该案生效判决对关某诉请予以支持。随后,关某又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修复费用的70%、车辆停运损失的70%。某保险公司对赔偿车辆损失修复费用部分无异议,但对于营运损失赔偿不予认可。
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停运损失虽然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在投保时已向投保人明确告知,但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30日内仍未就车损出具定损结果,造成车辆未能修复投入运营,应认定为迟延定损行为,故保险公司对因其迟延定损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停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仅要支付保险金,应当赔偿因迟延定损造成的停运损失,承担停运损失114898元的70%即80394.3元。
法官表示,在车损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通常将停运损失列为保险免责条款,作为拒绝赔偿车辆停运损失的理由。但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本案中保险公司迟延定损,未履行规定义务,不仅需支付保险金,还应当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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