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春市:偷狗出“毒招”盗窃变抢劫 一“偷狗贼”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2023-08-09 13:04:37
- 阳江市政府网
狗是看家护院的好帮手,也是人类的好伙伴,然而有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打起了“歪主意”,当起了“偷狗贼”。近日,阳江中院终审审结了一起“偷狗案”,被告人薛某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自2021年9月起,薛某骑着摩托车在阳春市多条自然村周边游荡,当发现无人看管的“家狗”时,就用带毒针的弓弩进行射杀。把狗“放倒”后,薛某将狗装进麻包袋逃离现场。至案发时,薛某共盗窃“家狗”15次,盗得的狗按40元/公斤的价格卖给他人,共获利9000元。
2021年11月,当薛某如法炮制射杀李甲家的黑狗时,被李甲和村民李乙发现,两人上前欲抓住薛某。薛某取出带毒针的弓弩指向两人,威胁道:“不要过来,过来我就射死你们。”双方相持不下,薛某为摆脱两人,瞄准李乙扣动弓弩,毒针被李乙快速闪开射到地上,随后薛某被赶来的其他村民联手抓住。经鉴定,薛某所持有的弩针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
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又构成抢劫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薛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阳江中院提起上诉。阳江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被告人薛某在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带毒弓弩威胁村民,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
“毒狗”是“偷狗贼”们的常用伎俩,使用毒性非常强或者加大药物使用剂量使得狗迅速毙命倒地,以实现悄无声息偷走狗的目的。毒狗、偷狗行为残忍且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同时,也提醒广大养狗居民,提高警惕,照顾好自己的“爱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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