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饭店起诉被驳回 茅台:我也成野味了啊?

  • 2022-09-15 19:08:49
  • 百度新闻

  百度网友评论称:

  吾从杉005:茅台觉得很委屈,我也成野味了啊?

  馬平ZbnD9:主要试一下那些食材是自养还是野生,另外顺便试一下茅台是真是假!

  芮悌ln:我给你们说个真实的故事,我那个时候在上海,也是在闵行区,徐浦大桥过了一点点,我老乡开的那个饭店,我老乡是两兄弟开的,以前吃饭从来不收政府部门的钱,大哥回家了那次,他弟弟收了政府部门某一个单位,吃饭的钱,第二天,找他家饭店麻烦,罚款好几万,我说的都是真实的,说了半句假话出去车撞死

  安徽网消息,9月14日,一份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在网上流传,网传信息显示,原告葛某某系一家餐厅老板,其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饭未付餐费,要求支付餐费5688元。

  审理中,夏某表示原告所述不实,自己去餐厅系侦查行为。法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时,所里也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

  9月14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致电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被告知,“葛某某还在上诉当中,我们不接受采访,采访需要和领导联系。”

  饭店老板状告民警讨要餐费,派出所称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大皖新闻记者从网传的民事裁定书上看到,该案案由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裁定时间为2022年8月份,原告葛某某是江苏人,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夏某支付餐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688元。葛某某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是:2017年5月26日,被告夏某至原告葛某某开设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家餐厅预订包房,并留下个人手机号,谎称自己姓吴,要请领导吃饭,第二天,来了四人在包房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酒在内的野味大餐,共计5688元。但被告夏某仅支付了让原告购买香烟的300元,餐费至今未付,故原告葛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经查,原告葛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一家潮汕蛇庄经营蛇类火锅等食品,2017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并于次日将原告葛某某抓获。经鉴定,涉案的三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后原告葛某某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审理中,被告夏某表示其系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去原告处系侦查行为。后法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长白新村派出所向法院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对原告的诉请应当驳回起诉。遂裁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

  原告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目前已上诉

  9月14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长白新村派出所,接电话值班人员表示,自己知道这件事,具体内容因为自己没有参与办理不了解,但其知道,这两年,葛某某已就此事投诉了多次,杨浦分局也作出了明确答复。“我们派出所没法接受采访,你想采访了解具体详情,可联系区局政治处。”

  随后,大皖新闻记者致电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政治处宣传科,工作人员表示,采访需联系上海市公安局。其后,大皖新闻记者又拨打了上海市公安局宣传处电话,对方称不接受电话采访,请记者传真采访函及采访证件。当日17:30分,记者将相关信息传真至上海市公安局宣传处,正在等待回复中。

  此外,当日下午4:10分,大皖新闻记者也致电了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被告知,“葛某某还在上诉当中,我们不接受采访,采访需要和领导联系。”

  其后,记者也尝试联系饭店老板葛某某,不过,根据裁定书上显示的地址,记者在地图上查找并未找到上述潮汕蛇庄店。有邻近店家告诉记者,几年前此地址确实有该店,但已经关门了,如今改成了一家烤肉店。随后,记者联系上这家烤肉店,接电话店员表示,该店开设两年时间,老板不姓葛,自己也不知晓以前的店家信息。

  2017年五月份,上海某民警到了上海闵行区某饭店包间,留下了个人的手机号,谎称自己姓吴啊,原本姓夏,要请领导吃饭,第二天呢,来了四个人,在该饭店的这个包间里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还吃了一些野味大餐,共消费5688元。但是呢,这个民警只支付了饭店老板300元买香烟的钱,没有支付餐费,于是呢,看店老板就将民警起诉了。

  现在法院把他的诉求驳回了,但这个案件我有几个想不通,欢迎网友留言评论,我们一起交流。第一个想不通,侦查案件为什么要喝茅台?根据上海宝山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事情发生在2017年,长白新村派出所的民警夏某带了另外三个人到原告葛某开的饭店喝了一瓶飞天茅台,在吃了一顿野味大餐,共计5688元。但民警夏某只付了让葛某购买香烟的300元,其他一分未付。而派出所向法院表示,这是民警的侦查行为,所以不用付钱发愿,因此也撤回了这个葛某的诉求。

  那么警察呢?这个饭店老板确实消费了的,确实是所谓的蛇火锅,这饭店老板曾经一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15天,但无论怎么样,饭店老板,这个卖的是眼镜蛇,卖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刑另当别论。

  根据裁定书显示,这个饭店销售眼镜蛇属于保护动物,原告还因此被判刑。民警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肯定是好事,但这样的侦查有必要去喝茅台吗?我觉得茅台不能喝,连啤酒也不能喝,既然是在侦查,那就是在工作,民警在工作期间喝酒违反了公安部的禁令,我不知道这个民警和茅台是不是也是派出所领导的要求,如果是,那这个领导也违反了禁令,不知道上级部门有没有知道,这是第一个想不通。第二个想不通,去吃饭的一共是四个人,夏某是民警,其他三人是什么身份?是民警还是夏某的朋友?法院裁定书没有交代,一般侦查案件至少两个民警,但按照葛某的控告信,另外两个并不是民警。那他们凭什么去吃饭?他们的钱谁来付?

  然后法院认为这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法院不予受理,驳回饭店老板的起诉,并自己品一品,这个案件多么的奇葩,多么的离谱,

  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因是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我也采访了法律专家,即便这是民警的职务行为,但在饭店消费也是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并不是行政行为。所以按照民事诉讼起诉没有问题,很有可能是原告告错了对象,那可以起诉派出所,其实,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这是法律争议。但不管如何,这份裁定书起码给民警办案喝茅台这个事情盖了章,难道派出所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查了吗?这个事情已经过去了五年,原告葛某呢,也一直在投诉我,这五个想不通,希望有关部门能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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