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维持原判 受害者父亲:洪峤听到死刑后瘫了
- 2022-09-20 13:23:32
- 本网综合
死刑!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维持原判 受害者父亲:洪峤听到死刑后瘫了
网友评论:这就是告慰死者与家属最低限度的结果,愿死者安息生者坚强。
都应该判死刑,好好的一个大活人就这么被害了,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都应该是死刑,以告慰亡魂
杀人者罪不容诛,李胜利用法律武器为女儿取回公道,确实是一位负责任的好父亲,希望受害者安息,也希望罪犯最终被依法执行死刑!
洪峤地狱大门已经向你打开了,剩下的日子好好享用在阳间的时光吧,之后便是无穷无尽的苦难等着你
我就想知道对受害人家属网暴的这些人,有没有心,是不是人,希望起诉他们,网络不是法外社会。
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上诉人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盗窃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撤诉。宣判后,洪峤、张晨光、曹泽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0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20年7月初,上诉人洪峤因与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殁年21岁)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遂邀约上诉人张晨光、曹泽青帮忙杀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计划。洪峤事先设计诱骗李某月购买7月9日的机票从江苏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指使张晨光、曹泽青从南京市乘机提前抵达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点勐海县普洱茶公园,购买铁锹预先挖好土坑。当日21时许,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上诉人洪峤曾于2019年5月,指使原审被告人祁文强在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18000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并实施具体组织及指挥行为,提供相应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设计诱骗被害人李某月至案发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责最为突出;张晨光、曹泽青与洪峤共谋,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责相当,三人均系主犯。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翻供否认指使杀害李某月,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依法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宣判。
9月20日上午,备受瞩目的“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结果公布,云南省高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害女生李某月的男友洪峤被判死刑,另两名被告被判死缓。被害女生父亲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洪峤听到审判结果后瘫坐到椅子上。
20日上午9时20分许,被害女生的父母李胜夫妇在代理律师杨柱的陪同下,进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午10时28分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上诉人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盗窃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分钟后,李胜和亲属走出法院。“云南高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了被告人的上诉。从看守所监控中能看到,洪峤听到审判结果后瘫坐到椅子上。”李胜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接下来,他们将等最高法的最终复核结果,生活也将归于平静,明天将从昆明返回扬州。
极目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7月9日晚,21岁的南京女大学生李某月在云南西双版纳州勐海县的山林中被害。2020年9月,犯罪嫌疑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被批准逮捕。据悉,被告人洪峤与被害人李某月系恋人关系,后二人发生矛盾,洪峤产生杀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约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多次商议杀害李某月的计划。
2022年7月7日上午,该案在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一审判决: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两名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判决书中提到,在该起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指挥者,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地位最高,罪责最为突出。
该案于8月26日在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直到9月20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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