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骑共享电单车遭罚款追踪 网友:为什么不处罚投放企业?
- 2024-07-02 11:05:23
- 作者:
- 澎湃新闻
近日,广州一男子因骑行无牌共享电单车被交警罚款一事,在网络上引起关注。7月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广州市多个区的交通管理部门了解到,广州市禁止投放无牌共享电单车,目前市面上大多数共享电单车均为非法投放,建议市民停止使用。
广州市路边停放的共享电单车
此前据媒体报道,两名男子骑着某品牌共享电单车在广州市番禺区行驶时,被交警拦下,称“没牌不可以上路”,并表示要开罚单,引发男子当场质疑,“(既然没牌不能上路)为什么可以经营”。
广州市共享电单车多为非法投放
共享电单车作为一种省力、省钱的交通工具,受到不少消费者的欢迎。据哈啰出行发布的数据,2023年哈啰监控到城市中,新增共享电单车品牌数量超过150个,车辆增加约16万辆,净增约7万辆,高于行业整体增速。在部分城市,共享电单车已经融入了城市交通体系中,成为了消费者出行的选择之一。
但在广州街头,零星分布的共享电单车是一个尴尬的存在。
2023年5月,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曾发布《关于答复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33026号建议答复的函》,其中对《关于加强共享电动车执法管理的有关建议》提及,截至2023年3月底,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数量为322万辆(媒体预测实际数量超过500万辆),已经远远超出了广州市现有道路通行、停放资源承载能力,也对城市正常交通秩序和管理等产生了极大冲击,现阶段暂无道路、停放资源可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单车)。因此,广州市政府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和国家部委相关意见,明确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单车。
广州明确称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单车
虽然对于共享电单车的态度已经明确,但尴尬的是仍缺少法律法规上的监管。6月26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从国家到地方都暂未出台有关共享电单车管理的专项法规。广州市对共享电单车的管理也缺少上位法依据,只能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清理整治。
上述工作人员介绍称,目前广州市路面上投放的共享电单车基本都没有登记上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允许上道路行驶。
对此,7月1日,澎湃新闻记者致电广州市多个区的交通管理部门,均表示驾驶无牌的共享电单车属于非法上路,执法人员查到后会依法开罚单罚款。
海珠区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广州市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单车,目前市面上投放的共享电单车大多数都属于未经报备的非法投放,存在很多交通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就会联合公安、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进行清理。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海珠区交通运输局就曾会同公安、街道等部门开展联动整治行动,暂扣了某品牌无牌共享电单车400余台,并约谈了涉事企业。
有共享电单车品牌称可报销罚款
针对上述情况,滴滴青桔、美团等品牌共享电单车的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公司基于广州目前的政策,没有在广州地区投放共享电单车。
记者走访发现,广州市仍存在优畅出行、喵走出行、红鹰科技、顺峰出行、GO ANY、璐宝宝出行等品牌的共享电单车。而且大部分共享电单车都是“三无”产品:无牌照、无头盔、无脚踏板。
今年6月,有媒体报道广州的共享电单车乱象。其中称,共享电单车主要出现在白云、黄埔、海珠、天河、南沙等多区。在白云区某路段,聚集了至少10个品牌的运营商,共享电单车超过200辆。这些共享电单车被横放在人行道上,严重阻碍了行人通行。
对于无牌共享电单车在广州行驶是否合规、被罚款后该如何处理等问题,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了上述多个正在广州地区运营的共享电单车品牌。
有品牌客服称目前已撤出广州市场。还有品牌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广州地区的共享电单车正在陆续上牌,建议消费者选择有牌照的车辆出行。
此外,某品牌的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可以为用户报销罚款。他表示,他们品牌的电单车只在广州市花都区运营,如果用户因牌照问题遇到交警罚款,可以凭借罚单向客服申请报销。“交警查电单车主要是头盔和牌照,头盔我们已经配备了,用户要自觉戴,但牌照确实是没有。我们今年已经接到了两次用户被交警罚款的情况,都已经给用户报销了。”
律师建议优化执法、“首违免罚”
消费者使用非法投放的无牌共享电单车被交警罚款,是否该承担全部责任?对此,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了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
邢鑫分析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电单车必须依法登记,上牌照后才能合法上路,无论是运营商还是消费者,都应遵守该规定。
邢鑫表示,运营商有义务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共享电单车未经过合法登记或未上牌照,属于非法投放和非法营运,运营商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在使用共享电单车之前,也应当有一定的审查义务,比如检查车辆是否具备合法牌照等明显标识。
“然而消费者的审查能力是有限的,作为普通消费者可能缺乏专业的知识和信息来判断车辆的合法性,特别是当运营商未明确标示或故意隐瞒车辆的非法状态时。”邢鑫认为,消费者的责任应当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应要求消费者承担超出合理预见能力的责任。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上,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动机、后果以及违法者的过错程度相匹配,对于不知情的消费者,需要考虑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甚至在某些程度下免除处罚。
因此,邢鑫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消费者并不知晓路边的电单车系非法投放、非法经营,骑行后被交警罚款,难免产生困惑和不满的情绪。在当前执法条例不够完善,消费者确实不知情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下,行政部门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申诉和复议渠道,使其在被处罚后有机会说明情况,申请减免或撤销处罚,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邢鑫建议交警部门优化执法方式,充分考虑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实际情况,推行 “首违免罚”制度,即对于首次违法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消费者,可以采取警告教育的方式,不仅有助于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更是实现刚性约束与柔性执法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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