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 2023-06-26 18:30:17
  • 上海证券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6月26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修订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监管评级办法》)。

  《监管评级办法》明确,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满分为一百分,各部分的分值权重分别为功能定位(15%)、资本管理(10%)、公司治理(20%)、风险管理(30%)、信息科技管理(10%)、集团经营与支持(15%)。在按照权重汇总形成总得分的基础上,根据评级调整事项对评级级次进行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5级和S级,其中1—3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其中,95分(含)以上为1A,90分(含)至95分为1B;70分(含)至90分为2级,其中,80分(含)至90分为2A,70分(含)至80分为2B;60分(含)至70分为3级,其中,65分(含)至70分为3A,60分(含)至65分为3B;60分以下的为4级;财务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按照评级调整的相关要求直接划分为5级。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财务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监管评级办法》全文如下: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风险和管理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防范企业集团经营风险向财务公司传导,引导财务公司坚持主责主业、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试评级。

  第三条 财务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财务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参考财务公司季度风险分级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情况,对不同评级级别的财务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五条 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级要素

  第六条 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功能定位、资本管理、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信息科技管理、集团经营与支持等六个部分,分别从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进行评价。

  第七条 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满分为一百分,各部分的分值权重分别为功能定位(15%)、资本管理(10%)、公司治理(20%)、风险管理(30%)、信息科技管理(10%)、集团经营与支持(15%)。在按照权重汇总形成总得分的基础上,根据评级调整事项对评级级次进行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财务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初评、复评、审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等环节进行。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财务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和复评。

  初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每一项评级指标的分析判断应当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合理,综合非现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部门、信息科技监管部门和其他功能监管部门意见,准确反映财务公司的实际状况;其中信息科技管理要素评价由各级派出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部门完成。

  复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拟定具体程序并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当采取正式会议的形式,通过集体讨论确定。各省级派出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辖内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复评结果以监管评级报告形式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初评与复评应当遵循评级尺度统一、公平公正等原则,复评结果对初评结果有调整的,应说明调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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