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 2023-06-26 18:30:17
  • 上海证券报

  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机构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明确监管重点,确定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督促财务公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对监管评级为1级的财务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经营状况,适当放宽监管周期、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在市场准入、创新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监管评级为2级的财务公司,应当根据评级档次,按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度、力度,增加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频度,及时发现财务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对监管评级为3级的财务公司,应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督促改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管,密切跟踪研判集团及成员企业的经营及风险状况,加大对其高风险业务的监管指导,防范风险外溢,视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积极进行早期干预。

  对监管评级为4级的财务公司,应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列为现场检查重点对象,限制其高风险业务活动,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并区分问题性质,依法采取要求集团母公司履行增资等相关承诺、限制股东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调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必要时暂停部分业务,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

  对监管评级为5级的财务公司,执行高风险非银机构风险处置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单项要素评级得分情况的监管关注,结合评级反映的问题,针对该单项要素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财务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监管评级为1级、2级的财务公司,除开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所有专项业务。

  监管评级为3A级的财务公司,除开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展下列专项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业务,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监管评级为3B级的财务公司,除开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展下列专项业务: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业务,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监管评级为4级的财务公司,只能开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可视风险状况限制或暂停部分业务。

  监管评级为5级的财务公司,只能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开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允许的存款、结算类业务。

  第二十一条 监管评级下调不改变财务公司已获批的业务资格,但限制相关业务的开展。

  对于同业拆借、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财务公司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评级要求时,原存量业务不受影响,但不得新增。

  对于票据承兑、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财务公司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评级要求时,原存量客户对应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评级通报日该项业务余额,财务公司不得为其他成员单位新增办理上述业务。

  对于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业务,财务公司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评级要求时,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评级通报日对应业务余额。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在监管评级时应配置充足的监管资源,确保评级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将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材料存档。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与有关政府部门共享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并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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